张兴柱、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22执410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兴柱工程款600000元;被执行人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张兴柱的工程款600000元承担给付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柱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1)皖112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辛明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玉楼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