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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福永
联系方式:0574-83525216
注册时间:2011-01-14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东路305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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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有才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汪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226民初515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有才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宁海支公司)、汪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有才,被告紫金保险宁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情况 2018年9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汪健驾驶浙B5××××号小型轿车沿银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银河路与跃龙二路交叉口处,与沿跃龙二路自北向南由原告赵有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有才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7日,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汪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有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8月12日宁海三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赵有才的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上述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间)。 另查明,涉案车辆浙B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保险宁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紫金保险宁海支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汪健垫付医疗费7795.68元。 相关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 1.医疗费 20772.86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原告支付的2977.18元及两被告已支付的住院费用17795.6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2200元(100元/天×22天) 3.营养费 1800元(30元/天×60天) 4.误工费 12800元(3200元/月÷30天×120天,原告主张误工期120天,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月收入标准为3200元/月) 5.护理费 11670元(209元/天×22天+104元/天×68天) 6.交通费 500元(结合原告就医次数、地点核定) 7.鉴定费 700元 以上合计 50442.86元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有才损失3497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2497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有才损失11818.28元; 三、被告汪健赔偿原告赵有才损失560元;被告汪健已支付7795.68元,经核减,原告赵有才应返还被告汪健7235.68元; 四、驳回原告赵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赵有才负担52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涛 代书记员邬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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