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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503708635
注册时间:2013-01-29
公司地址: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和顺社区39号门面房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凿井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特种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渣土清运;物业管理;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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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记与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402民初8409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记与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段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被告华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强、韩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德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蒋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1288.9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0日,新乡王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集团)和被告华商公司签订干粉砂浆购销合同,由王氏集团向被告施工的建业香槟圣园(睢阳大道北海路交叉口)供应砂浆,项目负责人是被告段德亮。王氏集团按照合同供货后,经双方结算,仍剩余831288.9元货款迟迟未付。2020年6月15日,王氏集团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华商公司答辩称:建业香槟圣园(华远翡翠城二期二标)项目工程是本案被告段德亮借用答辩人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段德亮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丁秋璇系被告段德亮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被告段德亮实际施工期间,答辩人与王氏集团签订《干粉砂浆购销合同》,仅购买1776.35吨砂浆,总价值也只有572863.55元,而且答辩人也已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货款,王氏集团对答辩人享有的债权也只有272863.55元。至于段德亮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是否自行购买砂浆材料,以及丁秋旋是否代表段德亮为其购买砂浆,则均是段德亮自己的事情,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即使王氏集团将其对答辩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依法也只能转让272863.55元,原告也只能受让债权272863.55元。因此,原告要求支付货款831288.9元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原告受让王氏集团的债权也只能受让272863.55元。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831288.9元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段德亮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债权转让的数额是多少?2、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货款831288.9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案外人王氏集团(乙方)与被告华商公司(甲方)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王氏集团向华商公司承建的建业香槟圣园(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供应砂浆;M5干混砌筑砂浆295元/吨,M7.5干混砌筑砂浆300元/吨,M5干混抹灰砂浆295元/吨,M10干混抹灰砂浆300元/吨,每月结算数量以华商公司实际开具的收货单据为准;付款方式为月结,月初十个工作日内结算80%,每个月压20%;交货方式:乙方在供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人员负责签收确认,签收人段永军,其他人签收的,一律无效;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王氏集团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共计向华商公司供应价值1951588.9元的砂浆材料,均由段永军在送(发)货单上签字确认;至2020年6月5日,华商公司付款总额为1120300元,下欠王氏集团材料款831288.9元。2020年6月15日,王氏集团与原告蒋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王氏集团将上述对华商公司的831288.9元债权(包括相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原告。6月23日,王氏集团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华商公司。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7年7月,被告段德亮以华商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建业香槟圣园(华远翡翠城二期二标)项目的S03#、S04#、S07#、S10#、S11#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段德亮向华商公司承诺:建业香槟圣园项目由段德亮负责;如因段德亮原因导致以华商公司名义就该项目与各方签订的合同没能顺利履行,引起的所有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段德亮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德亮支付原告蒋记货款831288.9元及利息(利息以831288.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12.88元,减半收取6056.44元,财产保全费4677元,合计10733.44元,由被告华商公司、段德亮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坤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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