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维芝与谢长伦、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11民初4877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费维芝诉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费维芝以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20年2月7日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费维芝撤回对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收费50元,由原告费维芝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束从晨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