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91执恢14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曹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曹越的存款及收入720948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凌鹏
书记员周骞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