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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永祥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晓玉
联系方式:15716483206
注册时间:2018-04-09
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庄区建国一路288巷22号
简介:
农场建设;农业种植、加工、销售;林业种植、加工、销售;畜牧业养殖、加工、销售;渔业养殖、加工、销售;农副食品加工;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农资设备销售;农产品的互联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农机械设备租赁;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农业科技交流与推广服务;软件技术开发与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养老与旅游服务;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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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伟与王相斌、河南省双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727民初64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小伟与被告王相斌、河南省双昇农业科有限公司、中原永祥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种值合同;赔偿原告27亩地4年的损失216000元;退还原告支付的种子、化肥款112590元;赔偿原告支付拔草工人的工资30000元;赔偿原告27亩土地的灌溉费用4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为发展优选一号油牡丹产业,通过姚汝文联系,向原告承诺种植油牡丹收益可观,让原告种植油牡丹由被告回收,并约定了相关事项。根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每亩地4170元的种子、化肥款,又进行了其他投资。到牡丹苗可以回收时,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回收,直到2018年3月,被告派人仅对9户种植户中的5户进行回收,且仅出具了收条未付款。由于前期投资较大,为得到回报,原告现在硬着头皮对没有回收的牡丹苗继续进行管理,直到现在被告仍没有回收,加之被告不再进行回收,后期的管理费用增加,原告没有能力再进行后期投资,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王相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系合同关系,双方在没有事先约定法院管辖的前提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的履行地不在汝南县,而在申请人指定的回收地,合同的履行地待定,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而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申请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县,原告应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的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王相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相彬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保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佩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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