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方式:0531-81616087
注册时间:1996-09-10
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2号
简介: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三类汽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工业氧气(以上经营项目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金属成型机床设备、金属切削机床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铸造机械设备、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建材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机床附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塑料工业设备、包装机械设备、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机床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改造;A级起重机械安装、GC2压力管道安装(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机械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铸件、五金交电、橡胶制品、木制品、工夹量仪、汽车、汽车配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装卸服务;机械设备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检测技术服务;经济贸易代理;职业技能鉴定;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服务和疗养服务、金属材料的焊接、锻造、热处理,非学历短期成人继续教育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提供培训场地、住宿、餐饮、酒水、零售卷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新宝莹佳商贸中心与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7955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新宝莹佳商贸中心(下称新宝中心)与被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二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占宝,被告二机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宝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185.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318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供求关系,2002年8月26日至2005年12月14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酌火材料浇铸管,现被告欠原告货物余款33185.5元,虽然原告发函催要,但至今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二机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交了发票,但是发票仅是计算凭证,本身并非买卖合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先付款后开票”是基本的交易习惯。即使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仅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在2005年就已经结束,距原告提起诉讼,间隔达15年之久。即使原告对被告拥有债权,因未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早已丧失时效保护,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提交的《催款函》是其单方制作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被告发出,也不能证明被告收到了该催款函,故不能构成时效的中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宝中心于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自2002年8月26日起至2005年12月14日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张,开票单位为:北京市华新宝耐火材料厂,发票对方单位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此外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与二机床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其他证据,二机床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 庭审中,新宝中心称其与被告之间无书面合同,是被告公司的人员开车到其处提货,当时不结账,只是开了发票,没有物流,是直接取货的,发票原件在被告处。二机床公司称其公司从不拖欠供应商的费用,在收到起诉后,公司要求财务以及采购部门进行核实,没有查询到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 上述事实,有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张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新宝莹佳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北京新宝莹佳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蕊
判决日期
2021-03-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