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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
联系方式:0531-88155388
注册时间:2003-08-28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7室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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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22民初174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委会)、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杜众华,被告新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被告正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华、宋玉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2.依法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的逾期返还利息23896元及自2019年9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返还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3.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新建村委会发布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公告,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投标采购(项目编号:DYZFGK2019-001#),正方公司系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华新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A包、B包两个标段进行了投标,并按投标文件的要求于2019年2月14日将两个标段的保证金8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正方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本项目开标后,华新公司并未中标。按照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新建村委会和正方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 新建村委会辩称,华新公司无权主张新建村委会退还保证金,新建村委会作为招标人于2019年1月3日与正方公司签订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委托正方公司进行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在代理协议中,新建村委会并未授权正方公司收取保证金。华新公司作为投标人向正方公司交纳了保证金,退还主体也应当是正方公司。新建村委会既未收取保证金,也非招标公告的义务主体。新建村委会没有退还的义务。 正方公司辩称,华新公司的招标文件并不是正方公司所发,正方公司没有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开收取保证金的收据,是崔树才私刻公司印章,与新建村委会签署合同,与正方公司无关。正方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向利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现已递交检察院。故申请中止审理,待检察院出结果后再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崔树才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崔树才与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共同在公司营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合作期限为2016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为了双方业务开展的便利,双方各自在不同银行开具分公司账户,确保自己承接项目的资金调配及安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经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张贞华安排工作人员设立银行账户供崔树才使用,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为9050105202442050002712。合作协议到期后,崔树才使用伪造的正方公司公章继续进行招标代理。 2019年5月4日,王雪薇向利津县公安局举报崔树才伪造公司印章,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请立案侦查,利津县公安局予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案件被退回利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月3日,崔树才使用伪造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与新建村委会签定“委托采购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新建村委会关于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完成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方公司受新建村委会的委托,对本次项目进行采购代理。 《东营市利津县采购招标公告》载明:采购人为新建村委会,采购代理机构为正方公司,采购项目名称为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项目编号为DYZFGK2019-00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8时30分至2019年2月1日17时0分,地点为东营市东城郑州路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四楼,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公告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日,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联系人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A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20000元,B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30000元,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报两个分包时,应交纳保证金800000元。投标人必须在2019年2月14日16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汇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开户名称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9050105202442050002712。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账号、收款收据以电汇方式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办理退还手续。招标文件附件8系“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申请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资料,申请人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并备注申请人报送本表时须附《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原件》。 2019年2月14日,华新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上述招标文件载明的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同年2月18日,“正方公司”向华新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数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收款事由为新建村废处理项目A、B包投标保证金。该收据加盖有“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2月22日,“正方公司”发布《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中标公告》,该公告载明的主要内容有: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1号坑清理项目中标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2、3、4号坑清理项目中标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没有中标后,要求正方公司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形成诉讼
判决结果
一、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38.96元,减半收取6019.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沙沙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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