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山市护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民申104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山市护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2016年11月合同到期后,我公司进行装修并明确告知被申请人不再续签合同,但被申请人想垄断保安服务市场,强行提供保安服务。(二)原审判决采信证据失当。1.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系擅自录制的非法证据,且在通话过程中存有诱导、威胁话语,不能凭录音认定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存在。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花名册亦系其自行制作,不能证明其目的。2.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双方遵循先付款后服务的原则,但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长达三年未付款的情况下提供保安服务不合常理。(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柏福
判决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