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冬梅与杨志鹏、申巧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225民初4824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冬梅诉被告杨志鹏、申巧亮、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冬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川、许龙(实习)、被告杨志鹏、申巧亮、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岳冬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40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42元、误工费25130元、护理费1540.54元、鉴定费700元、辅助检查费60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10774.48元,在109725.48元数额内予以赔偿;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志鹏在兰考县××与××路天晟公馆工地承包了外架,原告岳冬梅自2019年夏开始跟杨志鹏到工地干架子工,闲了干些零活。2020年过了疫情后(大概三月中旬)原告岳冬梅继续到天晟公馆项目干活,2020年7月11日原告岳冬梅拆架子时被正在作业的塔吊上的槽钢挤伤了右手拇指,带班的申巧亮把原告岳冬梅带到开封市济康手外科医院治疗,治疗了9天,花费医疗费6684.2元,于2020年7月20日出院。医院要求18天后二次手术,原告岳冬梅于7月28日再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88.8元,31日出院,现已治疗终结。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被告要求原告岳冬梅提供伤残鉴定结论后才能最终确定赔偿,因原告岳冬梅无法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导致偿事宜迟迟不能解。
被告杨志鹏辩称,我把活包给申巧亮了,不应该赔偿。
被告申巧亮辩称,原告岳冬梅跟着我干活,是被工地塔吊司机砸伤的,应该由工地赔偿,我不应赔完。已经为原告垫付费用11500元。
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聘用的员工,原告诉请与被告无关;原告自身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请过高,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按照住院天数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开封济康手外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检查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申巧亮从被告杨志鹏处分包了天晟公馆部分楼栋的外脚手架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工程的劳务工作,原告岳冬梅经被告杨志鹏介绍到该工地跟着申巧亮干活。2020年7月11日,在拆除架子的过程中,岳冬梅右手拇指被槽钢挤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申巧亮将原告岳冬梅送至开封济康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手拇指末节指腹毁损性断伤,住院治疗9天,于2020年7月20日出院,支付医疗费6684.20元。2020年7月28日,岳冬梅再次到开封济康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手拇指外伤邻指皮瓣术后,住院治疗3天,于2020年7月3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888.80元、镇痛泵费200元、降温费67元。出院医嘱:1.2月内禁止主被动烟酒热冷刺激;2.门诊换药至术后两周拆除缝线;3.后期若瘢痕挛缩,关节僵硬,外观欠佳,伤口愈合迟缓或伤口不愈合必要时行二次手术治疗;4.定期复查(每两周一次)。在原告岳冬梅治疗期间,被告申巧亮给付原告各种费用11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岳冬梅申请,本院委托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予以评定,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26日出具开华法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岳冬梅伤残程度属Ⅹ(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检查费60元、鉴定费7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申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岳冬梅各项损失共计34955.89元;
二、被告杨志鹏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冬梅对被告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岳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岳冬梅负担911元,被告申巧亮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瑞
判决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