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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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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峰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21行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春峰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官镇政府)、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溪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春峰、被告高官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波及张兴涛、被告本溪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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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春峰诉称:原告郭春峰向肖家河村委会邮寄林权登记申请,村委会告知不能办理林权登记。原告遂请求被告高官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作出处理决定。高官镇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签收原告邮寄的申请但逾期不予答复。原告向被告本溪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溪县政府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高官镇政府已经于2020年3月2日以处理函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复议决定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令被告本溪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本溪县政府负担。 被告高官镇政府辩称:对被告本溪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已经明确了被告高官镇政府对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已经以处理函的形式进行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告本溪县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本案原告不服高官镇政府不答复其提出的林权保护申请,请求高官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履行监督职责,于2020年4月10日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本溪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高官镇政府在法定时间内不答复原告提出的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申请,请求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高官镇政府限期答复原告向其提出的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申请。被告本溪县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高官镇政府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已于2020年3月2日以处理函的形式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肖家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肖家河村委会)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高官镇政府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被告本溪县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0年6月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该决定书。综上所述,被告本溪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春峰对案外人张玉臣的林权证持有异议,于2016年9月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溪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本政行复决字[2016]第2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郭春峰不服,诉至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辽05行初6号行政裁定,认为郭春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郭春峰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辽行终878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郭春峰于2020年向肖家河村委会申请林权登记被拒绝后,认为被告高官镇政府未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作出处理决定,遂向被告本溪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溪县政府于2020年6月2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高官镇政府已经于2020年3月2日以处理函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春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返还原告郭春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石德新 人民陪审员潘雨彤 人民陪审员冯文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轩 书记员孙晖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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