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利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21行初131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福利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福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恢复旺泽铁选厂侵占毁坏农用地本人面积50余亩及山林植被。并且自2008年至恢复止的林木林下作物损失每年5万元人民币。2、恢复帝邦商砼搅拌站占用本人土地20余亩(女儿自留田10亩、租赁荒田10亩)3、本人因维权遭工作丢弃;公益林护林员被辞。本人及家属被气患病!诉讼费,骋用律师费,交通食宿费,扫黑除恶奖励费,被强制限制人生自由等各项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事实及理由:因为被告高官镇三合村委会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将土地在村委会没得到一分使用费用时交给他人违法使用。农村农民的土地均依据事实法律隶属于集体所有,二被告对土地使用持违法放任,不作为、乱作为。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人民政府、高官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对自身的产业不管理不作为应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福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返还原告赵福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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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石德新
审判员刘玉祥
审判员藏元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茂堃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