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13执855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伟全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全建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增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增泉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六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佛山全建公司同以青岛增泉公司、中铁第六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全建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中铁第六公司在本院立案之前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供付款凭证两份,载明被执行人中铁第六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汇款总计1843586.12元。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撤回执行申请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11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陈猛
执行员周峰
执行员胡晓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海畅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