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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桂兰
联系方式:0538-3162756
注册时间:2012-02-21
公司地址: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简介:
国内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水电暖安装、砌筑、木工、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泥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作业分包,化工设备、钢结构、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机械租赁、吊装、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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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与樊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9民初4256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劳务公司)与被告樊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安公司)、第三人晏林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辉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霞,被告樊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及第三人黑龙江省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第三人晏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军辉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0)第405号仲裁裁决书,我公司对于该仲裁裁决不服,现提起诉讼,理由:1、我公司与被告樊凡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仲裁申请时被告明确自己是晏林生招聘的,并且一直是晏林生向其支付报酬;2、被告的薪资构成、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完全取决于晏林生个人意志而非我公司意志;3、被告只是给我公司提供锅炉安装的劳务人员,与我公司是劳务关系,作为下游身份不可能跳过晏林生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与我公司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我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未适用于被告,被告不受我方任何管理;4、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给被告进行了投保;5、被告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连续疲劳作业,源于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要求被告加班加点,与我方无关。仲裁委员会套用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系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樊凡辩称:我被摔伤的工地项目是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分包给原告的劳务,原告自己在诉状中陈述晏林生是给其提供锅炉安装的劳务人员,因此请求支持乌劳人仲字(2020)第405号仲裁裁决。 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属于原告的劳务人员,与我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支持乌劳人仲字(2020)第405号仲裁裁决。 第三人晏林生辩称:我是从冯剑处接的话,不知道中间有军辉公司.冯剑让我找技术工,我带了40多个人干活,报酬是冯剑向我支付,包括樊凡在内工资是我支付,我们在现场一直是以黑龙江建安公司的名义工作,请求支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工程承包人)与原告军辉劳务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固废综合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生活垃圾3200吨/日焚烧锅炉发电安装工程-锅炉本体受热面安装工程。约定军辉劳务公司提供分包劳务内容:焊工、起重工、管工、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人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为冯剑。该合同落款处劳务分包人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为冯军。原告完成劳务分包合同义务的具体劳务用工均系临时招用。案涉合同具体由第三人晏林生及雇佣樊凡等雇员作业,樊凡在该工地从事起重工作业,工资系晏林生直接发放,晏林生工资源于冯剑支付,冯剑支付的款项源于原告从第三人黑龙江建安公司收到的劳务分包价款。樊凡2019年9月21日在原告军辉劳务公司所分包案涉劳务分包工地从事吊装作业时受伤。2020年6月9日,樊凡申请劳动仲裁,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0)第405号仲裁裁决:确认2019年9月21日申请人(指樊凡)与被申请人(指军辉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军辉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资转账电子银行凭证,锅炉班组人员花名册,冯剑出具的《说明》,证人冯剑证言,庭审记录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凡在2019年9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雪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亚琼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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