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冠容器分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25民初125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冠容器分公司、被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宏伟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