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军、王凤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21财保157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长军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显郎名下(农商银行6210812430013622408)银行存款1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显郎名下(农商银行6210812430013622408)银行存款18000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振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培彬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