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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409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康
联系方式:0871-68755298
注册时间:2001-02-01
公司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山
简介: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销售和转口贸易;酒类经营;有色金属(金、银除外)、黑色金属材料及冶炼压延品;冶金原辅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水泥及水泥制品、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矿产品、钢材、生铁、汽车配件、百货、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工矿配件、金属结构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煤炭、煤焦产品、化肥、预包装食品的购销;铁合金购销、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金属废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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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执2252号之十四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渝0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并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财产后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宝山区蕴藻南路399号有房产,拟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并委托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但因上述房屋本院仅查询到门牌号未查询到相应的产权号,故上述房屋无法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亦未能提供上述房屋详细的信息,故上述房屋暂时无法查询、处置;本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别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五、之十二、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001××××1484、1001××××8195、1001××××1128内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因系轮候冻结等因素,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0元、4884.24元,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并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十四执行裁定对上述实际冻结到的4884.24元进行了扣划;分别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六、之八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348××××1726、2406××××6740内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因系轮候冻结等因素,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2869.97元,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并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十一执行裁定对上述实际冻结到的2869.97元进行了扣划;分别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七、之九、之十、之四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100××××1876_1、3100××××3773_1、3100××××3773-0001_1、3100××××3773-8888_1内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因系轮候冻结等因素,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以(2020)渝01执2252号之三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219××××0602_60000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因系轮候冻结等因素,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综上,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754.18元,将其中的7704.18元作为本案执行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收取执行费50元上交财政。 除此银行存款以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查找,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限制了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2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院(2020)渝0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彭曼殊 审判员徐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铭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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