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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俊
联系方式:023-55618809
注册时间:2009-05-08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1幢1-16-B办公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森林植物检疫,荒山造林,农业开发,旅游开发,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销售,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机械设备批发,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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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军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行为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4执异43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27万元的冻结,并中止支付。事实与理由: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冻结了风清公司账户资金27万元。但黔江区法院据以执行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有误,异议人已申请再审。异议人从未与张军签订过《钻孔机灌浆劳务合同》,涉案工程是由异议人内部承包给李正发,李正发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承包给魏晓玉,魏晓玉又承包给张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由异议人承担法律责任。另,魏晓玉已收取的6.5万元工程款未在判决中扣减。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冻结风清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账户资金27万元、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资金10221.5元。现风清公司认为,(2021)渝0114执796号案的执行依据即(2019)渝0114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其正在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中止对其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张明聪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妮娜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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