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军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行为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4执异43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风清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27万元的冻结,并中止支付。事实与理由: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冻结了风清公司账户资金27万元。但黔江区法院据以执行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有误,异议人已申请再审。异议人从未与张军签订过《钻孔机灌浆劳务合同》,涉案工程是由异议人内部承包给李正发,李正发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承包给魏晓玉,魏晓玉又承包给张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由异议人承担法律责任。另,魏晓玉已收取的6.5万元工程款未在判决中扣减。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军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796号)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冻结风清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账户资金27万元、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资金10221.5元。现风清公司认为,(2021)渝0114执796号案的执行依据即(2019)渝0114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其正在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中止对其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张明聪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妮娜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