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与黄永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3131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索特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永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4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索特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聂华军不是索特建筑公司案涉项目的负责人,索特建筑公司也未委托聂华军与黄永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土石方结算金额》无效,且系聂华军与黄永新达成的,属聂华军与黄永新的个人行为,与索特建筑公司无关。索特建筑公司对聂华军与黄永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土石方结算金额》以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69号案件的诉讼不知情。2.聂华军与黄永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索特建筑公司的印章经鉴定系伪造的,现索特建筑公司已就聂华军与黄永新涉嫌伪造印章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向公安机关报案。3.江津区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69号案件和(2018)渝0116民初4615号案件均将聂华军列为被告,本案漏列聂华军为被告。为查清本案事实,应当追加聂华军为被告。4.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施工承包合同》系聂华军伪造印章签订的,且《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概况载明“路面全长1010米,路宽36.5米”;工程价款计量与决算约定“工程内转与回填、自然碾压价格为27元/立方米,工程量以现场收方为准,场外运转按照甲方指定每增加1公里按2元/立方米计算,收方签字计量”等。因此,整个工程量及价款为1010米*36.5米*(27元+2元)=1069085元。聂华军与黄永新达成的结算协议工程价款高达450万元,且未提供结算依据,证明本案聂华军与黄永新系达成虚假协议进行诉讼。据此,索特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宾
审判员周倩
审判员米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