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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犁
联系方式:023-67894132
注册时间:1994-03-01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希尔安路168号
简介:
许可项目:从事药品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水丸)、合剂、糖浆剂、酒剂、茶剂、洗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贴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漱液剂、口服溶液剂、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生产及销售(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经营);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医疗器械生产,普通货运,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销售;中药材种植及培育、销售;药品研究,中药饮片研发、医药技术研发、推广及转让;新药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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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与胡林孙钰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7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安公司”)与被告胡林、陶娜、孙钰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尔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林、陶娜、孙钰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希尔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68060.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68060.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8日起按月2%计算到付完为止;2.被告孙钰婷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陶娜签订了《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被告陶娜以原告陕西省经理的身份,全面负责原告在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咸阳市、榆林市、延安市、铜川市的销售工作,销售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销售。2018年7月7日经对账结算,被告陶娜尚欠原告货款68060.6元,当日出具了《欠条》,同时还明确了资金占用损失按月2%计算至还清日止。被告胡林与被告陶娜系夫妻关系,以被告陶娜的名义入职和经营,事实上是被告胡林在经营,离职时的对账,《欠条》上的签字确认都是被告胡林。在原告和被告陶娜签订《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的同日,被告孙钰婷与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为被告陶娜进行保证。《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第23条的规定、《诚信保证书》和《欠条》均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川区人民法院。因被告陶娜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诉请如前。 被告胡林、陶娜、孙钰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原告希尔安公司(甲方)与被告陶娜(乙方,公民身份号码65××××19811228××××)签订《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陶娜为陕西省经理,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经营原告指定产品并在指定区域即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咸阳市、榆林市、延安市、铜川市进行销售。同日,被告孙钰婷作为诚信保证人与被告陶娜作为被保证人向原告出具《诚信保证书》,该保证书第三项载明:孙钰婷保证被保证人陶娜在进入原告工作后,若有借款、欠款、借货、欠货款等问题未了结的,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期从经核算确定之日起3年。2018年7月7日,胡林代陶娜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欠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060.6元,届时未还清,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胡林代陶娜”并捺印,并留存胡林的公民身份号码61××××19830110××××。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胡林与陶娜系夫妻关系,并举示了由西安市未央区档案馆盖章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审查处理表载明:胡林(公民身份号码61××××19830110××××)与陶娜(公民身份号码65××××19811228××××)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审查时间为2006年3月6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举示的《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诚信保证书》、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三被告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林、陶娜、孙钰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1.52元,减半收取750.76元,由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贺海波 书记员刘诗绮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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