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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杰民
联系方式:0351-4086075
注册时间:1999-07-23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
简介:
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企业资产重组、购并策划、上市公司前期规划及辅导;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招投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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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丹、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民终3762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文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产权交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6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由北文公司、山西产权交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基于认定案涉交易为期货交易的实体性问题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管辖权问题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问题,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其救济结果发生时案件仍处于程序审查阶段,尚不涉及到实体问题。认定案涉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应在实体审查阶段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案由被确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未被确立为“期货纠纷”,一审法院正是基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由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虽然唐丹在诉请中系以认定案涉交易从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均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而主张交易合同无效,并且山西产权交易公司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中也主张本案系期货交易,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案涉交易最后究竟应如何定性,是否期货交易系实体审查的范畴,应由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实体阶段认定。故此,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径行以案涉交易为期货交易为由裁定驳回唐丹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基于“其对本案无管辖权,现行法上没有本级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移送管辖的规定”之认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其依法做出的也应是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之裁定,而非驳回起诉之裁定。第二,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为其驳回起诉的依据,系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即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导致“驳回起诉”。第三,一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移送案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三、本案不存在依法驳回起诉的情形。双方当事人与本案均有直接利害关系,诉求明确,被告明确,一审原、被告均适格,不存在重复起诉,也不构成其他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 北文公司辩称,唐丹在北文山西文化产权交易平台自愿注册开户,并在平台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唐丹与该平台签署的开户协议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约定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以向山西产权交易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山西产权交易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区,本案应当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西产权交易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为网络购物合同性质。唐丹认为本案属于期货交易,应认定合同无效,该诉讼请求导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会变为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故本案级别管辖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的观点上同意北文公司意见。 唐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唐丹在“北文+山西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无效;2.北文公司、山西产权交易公司退还唐丹交易本金764371.4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唐丹诉状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具有交付特定物并移转所有权之特征,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唐丹以网络购物合同为由起诉,不具有该法律关系所包含的诉的利益;根据唐丹诉状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唐丹与“北文+山西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属于期货交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规定,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经一审法院释明,唐丹认为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单纯的程序性问题,本案是否属于期货交易应是实体问题,坚持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对此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诉的要素之一的诉讼标的,是确立管辖权制度的基础,是包含着实体问题的程序性问题。唐丹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山西产权交易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法上没有本级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移送管辖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唐丹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60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任文 审判员鲍刚 审判员易其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旭东 书记员程玉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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