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民特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乐律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清江路桥公司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依法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诚乐律所没有在仲裁开庭时如实陈述邓少华与诚乐律所律师秦建周抵减律师费及律师承担律师费之外的其他开支费用约2万元的事实,损害了清江路桥公司的权益,也导致仲裁裁决不利于清江路桥公司;2、诚乐律所利用其格式合同条款,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清江路桥公司的责任;仲裁裁决欠付律师费104483.32元,承担的违约金80423.32元,且需要继续承担年利率15%的违约金的裁决无法律依据。
诚乐律所辩称,本案不存在清江路桥公司所称的诚乐律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1、邓少华与清江路桥公司内部关系如何,费用如何结算与诚乐律所无关,本案不存在清江路桥公司所称的律师承诺给邓少华介绍费及律师承担律师费之外约2万元费用的事实;2、诚乐律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清江路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宜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清江路桥公司向诚乐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4483.32元;清江路桥公司向诚乐律所支付违约金80423.53元,并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48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诚乐律所支付违约金;仲裁费8282元,由诚乐律所承担1000元,清江路桥公司承担7282元。清江路桥公司以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宜仲裁字第129号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唐兆勇
审判员赵春红
审判员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政
书记员于凡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