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民申431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区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永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炳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梅
审判员伍华红
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俊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