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民辖终40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均上诉,称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贷款合同第21.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或抵押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杭州市,但抵押物所在地分别位于郑州市××泉州市。即管辖约定存在多个管辖地,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对管辖地约定不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地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分别位于泉州市和郑州市,同时本案中抵押物所在地也分别位于泉州市和郑州市,故本案应当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当事人已明确约定本案管辖,存在多个管辖地不等同于上诉人主张的“管辖地约定不明”,故本案管辖约定有效。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现当事人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妥。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杭州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请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汤潇潇
审判员胡华锋
审判员蔡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波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