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敏、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民申201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闫小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86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闫小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潘勤荣
审判员孙光洁
审判员杨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丹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