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维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1执39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维与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71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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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潘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小兰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