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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韦中朴
联系方式:15092830555
注册时间:2006-01-23
公司地址: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山农大南校东900米路南)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弱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不含爆破);雕塑的设计、施工;土地复垦;道路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木材、园林机具、喷灌设备、石雕工艺品、盆景销售;草坪、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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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与孟宪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05民初3843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景能经营部)与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公司)、孟宪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粉、张昊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山、牛立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景能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合同货款614000元及加工费50000元;2、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3日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至2020年6月15日暂计391786.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在案外人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泰安祖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环境景观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被告二是授权委托人,并在合同上签字。2017年10月6日,被告二同样作为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案涉《泰安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不锈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304不锈钢系列货品,被告须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并于出具结算单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若被告逾期付款,自出具结算单后第11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零六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先后四次向其供货,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3号完成结算,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结算单载明:被告须支付原告合同货款614000元及加工费5万元,共计664000元。被告至今仍一分未付,经了解,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被告二是挂靠关系,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五岳公司辨称:第一,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实际买卖关系,原告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和被告孟宪奎串通,2017年10月6日虚假签订《不锈钢采购合同》,案件事实是原告并没有供不锈钢。孟宪奎于2017年9月17日,和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施工本案泰安汶河湿地工程,孟宪奎不再对工程进行投资。2017年9月23日,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和济南修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济南修业商贸有限公司用材料款投资,实际履行过程中,济南修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不锈钢材料用于工地进行了实际投资。济南修业商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锦能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文清,该公司为多股东公司。原告改变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制作虚假证据,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法院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定责任。第二,原告主体错误。本案所涉不锈钢属于山东锦能特钢有限公司,原告只是其法定代表人,原告以自己所有的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名义起诉,侵犯了山东锦能特钢有限公司权利。第三,本案所涉不锈钢材料不是买卖关系的标的,该不锈钢属于合作法律关系的实际投资方式,该材料的价值实现,需要通过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原告主张买卖关系,改变了案件事实,不仅侵犯山东锦能特钢有限公司权利,也侵犯了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其主张的标的款项属于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第四,原告和孟宪奎之间《不锈钢采购协议》约定的高额的违约金过高,答辩人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更不能让答辩人承担,又因原告和孟宪奎虚假签订该合同,想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该合同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孟宪奎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景能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11年3月17日,经营者胡文清,经营范围:小五金、机电设备、不锈钢材料的销售。胡文清同时系山东锦能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能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锦能公司原名称为济南修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胡文清、魏琴,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不锈钢材料、建材、钢材等,2018年7月26日更名。 2017年,被告五岳公司与案外人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公司)签订泰安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环境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五岳公司自巴安公司处承包该工程,被告孟宪奎作为五岳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在施工合同上签字。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 2017年9月17日,孟宪奎以五岳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典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将案涉项目中不锈钢及防腐木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圣典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017年9月23日,圣典公司与修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同载明,两公司合作施工案涉项目中二区、三区木栈道、滨水平台等制作安装工程,双方将共同遵守圣典公司与孟宪奎于2017年9月17日签订的有关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圣典公司负责施工进度、质量、验收、安全,修业公司负责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协调、资金回笼,工程预计流动资金200万元,双方各承担100万元,修业公司可用采购材料款垫付。合同对双方利润分配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圣典公司向锦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就合作施工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施工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贵司负责关系协调和资金回笼并由双方共同承担流动资金200万,贵司也没有投入到位资金,贵司负责的关系协调也未发生作用,贵司应承担的资金回笼义务也未履行,致使目前该工程欠款一直未要回,给我方造成的损失不断加大。由于贵司不履行先合同义务,且已构成严重违约,贵司在我方多次要求和通知的情况下仍没有实际行为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贵司已无诚意履行,为此特下达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8月17日,圣典公司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胡文清诉五岳公司案件,涉案标的物是修业公司根据我公司和其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将其购买的江苏兴化市不锈钢运至泰安我公司施工的湿地公园工地,由孟宪奎签收,该不锈钢我公司已经用至我公司泰安湿地工地。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被告五岳公司主张,本案所涉不锈钢由锦能公司发货,由圣典公司用于工地,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圣典公司与锦能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关系,并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或加工合同关系。案涉不锈钢属于锦能公司,原告的经营者只是其法定代表人,原告以自己所有的景能经营部名义起诉,侵犯了锦能公司的权利。被告五岳公司提交锦能公司出库单一份,证明锦能公司为履行上述协议向案涉工地发送货物。 经质证,原告对出库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所供货物是原告指示其关联单位锦能公司向五岳公司发货;圣典公司向锦能公司出具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可证明,两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履行合同,锦能公司未向案涉项目供应不锈钢产品。 原告主张,被告五岳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原、被告之间系货物买卖及材料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泰安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不锈钢采购合同,合同载明,买受方(甲方)五岳公司,出卖方(乙方)景能经营部,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交货地点:泰安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工地,运输费用由出卖方承担,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生效,出卖方接到买受方通知后须于10日内安排生产并发货,买受方收货后统一为出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单,并于出具结算单10日内向出卖方付清全部款项。如买受方未及时如期付款,自结算单出具后第11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零六六,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加盖有景能经营部公章,买受方委托代理人处有孟宪奎的签字,未加盖五岳公司公章。 经质证,被告五岳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合同是原告和孟宪奎之间为虚假诉讼制作,合同无效,且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此时孟宪奎已将该项目转让给了圣典公司。 原告提交货物托运单四张,证明其履行了采购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收货人处有孟宪奎的签字。提交供货清单一份,证明实际供货的货品价款及加工费共计664000元,孟宪奎于2017年12月23日签字确认。 经质证,被告五岳公司对货物托运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供货量;且证据显示收货人系修业公司,发货地是江苏兴化,故该证据是修业公司履行与圣典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交付不锈钢的凭证,孟宪奎代表修业公司在收货人处签字。对供货清单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项目真实存在,2017年巴安公司与五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五岳公司承包该工程,孟宪奎作为五岳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五岳公司应与孟宪奎就该项目所欠工程款、材料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五岳公司辩称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其曾就同一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并无犯罪事实,本案与该案属同类型案件,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该判决中五岳公司曾举证证明孟宪奎以圣典公司的名义施工了河岸护坡项目,表明孟宪奎与圣典公司有利害关系。 经质证,被告五岳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事实是整个项目中一个标段是圣典公司中标后让孟宪奎施工,一个标段是五岳公司和圣典公司分别中标,分别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孟宪奎挂靠在五岳公司,又将五岳公司标段中的部分项目转给圣典公司施工,五岳公司并未收到锦能公司的供货,是圣典公司收到了货,但双方未进行结算。 被告五岳公司申请圣典公司副总经理马云霞出庭作证,马云霞述称,圣典公司与孟宪奎签订施工合同在先,孟宪奎代表五岳公司,是甲方,后圣典公司与修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合作协议,圣典公司收到了修业公司所供不锈钢,双方尚未结算。 经质证,原告认为圣典公司与五岳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中不利于原告的内容不应予以采信,案涉不锈钢材料与圣典公司无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桥区景能五金机电经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海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瑶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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