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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35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海宏
联系方式:0354-7726888
注册时间:2000-04-26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常青 复制
简介:
土石方开挖、砼结构构建制造,固体垃圾综合治理利用;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加工销售:石料、油石子、建筑装潢材料、出租建筑机械,工程项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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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锋、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7民终1608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宗锋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公司)、被上诉人徐龙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20)豫0727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宗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本案与(2019)豫0727民初2902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属于对法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错误。(2019)豫07民终950号载明李宗锋可另行主张。二、李宗锋主张灵石公司支付工程款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三、徐龙清应当与灵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灵石公司辩称:李宗锋不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仅靠两份判决,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李宗锋应当提供和工程款相关的结算单、验收报告、监理日志等相关证据。 经本院依法传唤,徐龙清未到庭发表意见。 李宗锋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灵石公司支付李宗锋工程款502739元、诉讼费11919元,并向李宗锋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502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徐龙清依法对灵石公司欠付李宗锋工程款承担共同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灵石公司、徐龙清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2019年8月7日,吕洪伟因与李宗锋、徐龙清、灵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吕洪伟主张自己所干工程于2018年5月1日由灵石公司实际取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关于利息的支付应以3106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吕洪伟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吕洪伟要求徐龙清、灵石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理由不足,证据不力,不予支持。 (2019)豫0727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后,李宗锋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豫07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宗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灵石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02739元、诉讼费11919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502739元的利息。同时,要求徐龙清对灵石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是,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证明灵石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其主要证据仍为本院(2019)豫0727民初2902号案件及该案二审(2019)豫07民终950号案件材料。(2019)豫0727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吕洪伟主张自己所干工程于2018年5月1日由灵石公司实际取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驳回了吕洪伟要求徐龙清、灵石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李宗锋本次起诉中当事人诉讼身份发生了变化,但李宗锋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仍系以对抗前诉为目的。在前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李宗锋未提交新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李宗锋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及否定。故本案与(2019)豫0727民初2902号案件及该案二审本院(2019)豫07民终950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李宗锋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锋的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46元,予以退回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云贺 审判员程俊林 审判员赵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青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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