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92执异30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与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2020)鄂0192执285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宏宇公司称,(2018)鄂019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标的为80070元,但法院冻结了异议人112996元的银行存款,属于超标的冻结;异议人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没有不履行生效判决。因此,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请求中止(2020)鄂0192执285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天和公司与大力公司、宏宇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定:“......一、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损失8007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03元,鉴定费30000元,由湖北天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48元,由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1355元。......”大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鄂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支付损失8007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31355元、执行费1571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鄂0192执28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宏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12996元,并于2020年12月3日向宏宇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邮寄地址为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邮单编号为EMS1022120624994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新莉
审判员李志涛
审判员焦质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凤仙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