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10执132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5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8950.2元、支付违约金240000、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截至2021年3月1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226736.6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
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浙0110破申7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也未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曹云法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任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尤青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