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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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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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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103民初516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创公司)、胡文涛、虞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波、陈翌暘、被告虞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60000元、利息34231.96元、罚息519168.15元、复利43057.1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共同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律师费)216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胡文涛、虞星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房产对上述一、二项请求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虞星答辩称,原告主张的罚息过高,希望能减免一些,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请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原告建设银行杭州分行依法提交了《云快金通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云快金通”借款支用单》、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云快金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个人贷款对账单、结清测算表、《委托代理协议》及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虞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被告虞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 1.合同签订及借款发放情况:2018年3月26日,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云快金通”借款支用单》;同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星创公司、胡文涛签订了《云快金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0618835-9601-20183848231号)、原告与被告胡文涛、虞星签订了《云快金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330618835-9601-20183848231号),并于同年4月10日发放借款本金; 2.借款本金:3560000元; 3.借款期限: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案涉借款期限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 4.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57.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逾期还款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 6.还款付息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7.抵押情况:被告胡文涛、虞星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不动产,设定最高额债权数额637万元,不动产登记证明为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7号; 8.律师费:原告为本案诉讼向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800元 9.履行情况:原告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9日,截至2020年11月24日,尚欠本金3560000元、利息34231.96元、罚息519168.15元、复利5115.3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560000元; 二、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34231.96元、罚息519168.15元、复利5115.34元(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11月24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案涉《云快金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10800元; 四、若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胡文涛、虞星提供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4元,依法减半收取201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35元,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虞星共同负担19877元。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星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涛、虞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俞琳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裘梦迪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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