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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81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硕
联系方式:0731-58590168
注册时间:2003-07-01
公司地址: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简介:
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相关设备、配件;机械电器产品的制造、销售与维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仓储保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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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402民初469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河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玉河公司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涛,被告玉河公司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77863.918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欠款金额以月利率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签订了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供应电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8年11月19日,原告累计供货金额为3557278.36元,其中剩余结算款即供货总金额5%的款项177863.91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现质保期已到,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被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在对账函中对上述质保金金额及到期时间进行了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结算款,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77863.918元未支付。被告玉河公司攀分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玉河公司、玉河公司攀分公司共同辩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质保金)177863.918元属实,但合同中约定了验收后付款,现双方尚未验收完毕,未到支付质保金的时间。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应超过欠付货款金额的20%。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产品出库单2份、《企业询证函》、(2019)川040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中国邮政快递2份等证据;被告提交了《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等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8日,玉河公司攀分公司(甲方)与华菱公司(乙方)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因项目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电线电缆;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质量合格的电线电缆;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18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中所供电缆送至安博于洪仓储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工地;货到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派人根据乙方提供送货清单的型号、规格、数量清点验收;电缆抵达现场后,甲方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乙方货款总价的35%;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乙方货款总价的60%;剩余结算价款5%的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在质保期满后,所有产品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给乙方;甲方逾期付款的,按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额的5%/天的违约金等等。华菱公司按约向玉河公司攀分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 2019年1月18日,华菱公司向玉河公司攀分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华菱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正在对本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的要求,应当询证华菱公司与玉河公司攀分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信息出自华菱公司的记录,如与玉河公司攀分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和签章;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确认;玉河公司与玉河公司攀分公司的往来款项为:应收账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玉河公司攀分公司欠玉河公司3557278.36元,交易期间为2018年1-12月。2019年3月5日,玉河公司攀分公司在《企业询证函》右下部“经本公司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载明:“一、2019年2月2日付20万元;二、质保金5%金额177863.918元到期时间2019年11月18日”。 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华菱公司与玉河公司、玉河公司攀分公司就案涉除质保金177863.918元外的其他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等达成协议,本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判决结果
一、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7863.918元并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3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由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尹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胥思念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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