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402民初1015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2399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的利息(至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为2431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3月30日,原告与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委托原告为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101车间改造一期工程新增AOD配套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该咨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原告住所地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于2017年12月向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及被告移交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被告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办理了结算手续,其中工程造价报送金额为20015428元。根据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被告应支付的造价咨询费为239976元,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定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