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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泉程
联系方式:028-64048626
注册时间:2001-10-29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环保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模板脚手架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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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与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4民初6202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军与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绍生、被告曾晓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善元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3日在本院泰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杜学英、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绍生、被告曾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霞、周绍生立即支付陈军租赁费110453元及利息15754元,暂合计126207元(利息以本金1104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止,请求人民法院判至付清时为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霞、周绍生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租赁合同关系,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晓霞、周绍生租赁陈军神钢260挖机一台用于新都区石板滩石木路工程。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周绍生等人与陈军两次结算租赁费共计220453.8元,付款110000元,尚欠110453元。陈军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与陈军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办理过任何结算,应当驳回陈军的诉讼请求。 周绍生未到庭答辩,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该书面答辩状载明:周绍生的答辩意见与董运隆起诉周绍生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川0114民初3868号)的答辩意见一致:第一、涉案工程系长生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陈军提供的租赁物为装载机,该类机器属于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周绍生作为个人没有对该种机械设备的适用和需要,陈军也明知该压路机用于长生公司石木路建设,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项由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军,故本案所诉的租赁合同双方主体系陈军与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周绍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周绍生与曾晓霞均系该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周绍生的职务为现场项目执行经理,在本案中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综上,周绍生认为陈军的起诉系诉讼主体选择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陈军的诉讼请求。 曾晓霞未到庭答辩,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该书面答辩状载明:曾晓霞的答辩意见与董运隆起诉曾晓霞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川0114民初3868号)的答辩意见一致:第一、涉案工程系长生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陈军提供的租赁物为装载机,该类机器属于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机械,曾晓霞作为个人没有对该种机械设备的适用和需要,曾晓霞与陈军也没有达成任何口头租赁合同,陈军也明知该压路机用于长生公司石木路建设,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项由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军,故本案所诉的租赁合同双方主体系陈军与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曾晓霞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周绍生与曾晓霞均系该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曾晓霞的职务为项目经理部出纳,在本案中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综上,曾晓霞认为陈军的起诉系诉讼主体选择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陈军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长生建筑有限公司石木路陈军机械租赁费(6月到11月30日),2号陈军,内容神钢260挖机,工作小时1044,扣除5%:52,实际工作992,单价290元,合计287680元,用油量16482,油价5.6,合计92299.2,总合计195380.8元。制表人:陈梅12.26,复核:黄绍全12.26,邱忠一2016.12.26,审核:周绍生。 四川长生建筑有限公司石木路陈军机械租赁费(11月到12月28日)已退场,2号陈军,内容神钢260挖机,工作小时151,扣除5%:7.5,实际工作143.5,单价290元,合计41615元,用油量2757,油价6,合计16542,总合计25073元。制表人:陈梅01.13,复核:邱忠一1.13,审核:黄绍全1月13日,油价6.2(24522)。 2016年8月17日曾晓霞向陈军转款30000元,2016年10月31日曾晓霞向陈军转款30000元,2016年12月26日曾晓霞向陈军转款50000元。 另查,新都石木路综合交通改造工程2017年春节值班表载明:周绍生:执行项目经理,曾小霞:财务。落款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石木路综合交通改造工程项目部,2017年1月15日,有公章但不清晰,且该证据系复印件。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石木路综合交通改造工程是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工程有内部承包,内部承包给何平。陈军陈述当时租赁的时候是直接与周绍生联系的,陈军当时认为周绍生系老板,周绍生系项目经理,没有说项目是谁的,有事直接找经理,价格也是经理说的,结账时需要周绍生签字才能领取钱,是财务直接打到陈军的账户上的
判决结果
驳回陈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2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善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袁萍萍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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