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1456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1493.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1493.02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珏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