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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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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起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4民初277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春起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春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向原告发放新换电表的购电证及所换新表的凭证,使原告能够正常启用新表;2.判令被告不能以此事单方面限制原告正常用电;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华木里3-2-301房屋产权人。2020年10月房屋出租期间,租客联系原告说被告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房屋的电表有问题,原告按照通知到被告处被告知2012年有人对电表做了手脚,有窃电行为,原告当即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况且电表装在楼道内,换电表时原告也不知情都是事后停电了才知道的。2020年11月份被告又把电表做了更换,但拒绝向原告发放购电证致使原告租户不能正常用电。自2011年至今原告正常按合同约定购电用电并无过错。原告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到被告处反映此事未果,为尽快恢复原告房屋正常用电的基本需求,保证用电人生活用电。故起诉。庭审中,原告主张因本案受理后临近过年租客还需在房屋里居住,为了租户能正常生活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罚款,涉案房屋已恢复正常用电故不再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不存在窃电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春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于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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