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91执恢1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曹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0)赣0191执629号执行裁定书为依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越名下位于赣州市信丰县桃江御景5号楼1-1705号的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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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曹越名下位于赣州市信丰县桃江御景5号楼1-1705号的房产(权证号:51××01)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工业用地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洪土国用(登高2015)第D023号,不动产面积33462m2)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工业用地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洪土国用(登高2015)第D022号,不动产面积18026m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凌鹏
书记员周骞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