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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资淳信京台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4196679
注册时间:2014-04-09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2号楼3层308室
简介: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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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1执异44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在执行北京文资淳信京台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魏小军、戈俊民一案过程中,魏小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魏小军称其签署的公证书仅为声明异议人魏小军签名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不具有给付内容;该公证书亦不是对《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的公证,不能对该承诺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故认为执行依据有误,请求停止对(2020)京0101执3854号案件以及对魏小军财产的执行。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魏小军提交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041号公证书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执行证书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北京文资淳信京台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魏小军、戈俊民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以(2020)京0101执3854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24日向魏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魏小军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本院(2020)京0101执3854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魏小军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胡建光 审判员幸浩辉 审判员宋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叶朝霞 书记员王蕾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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