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梅
联系方式:18647399919
注册时间:2010-03-22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西路8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酒类、畜制品类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广告制作与发布
展开
付美玲、准格尔旗凯旋门饭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内0622执异20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美玲与被执行人王梅、准格尔旗凯旋门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对查封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称,1、本案所涉楼房系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原始取得所有权。 申请执行人付美玲与被执行人王梅、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以(2018)准法执9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北侧楼房第三层至五层,属于查封错误。原案被执行人王梅,其并不享有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北侧楼房第三层至五层的所有权,而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才是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北侧楼房第三层至五层真正的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处房产是由异议人原始承建并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开工等相关文件予以证明。2、案涉执行标的房产并非王梅个人财产,亦不属于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北侧楼房是由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原始开发承建并取得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梅虽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但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仍有其他股东,因此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并不具备与王梅个人财产混同的条件,而王梅作为个人无权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王梅一人所有的公司亦无权取得该处房屋所有权,故法院作出的(2018)准法执92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楼房属于王梅个人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停止对该处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付美玲与被执行人王梅、准格尔旗凯旋门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准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美玲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准法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查封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综合楼三至五层,查封时间为三年(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张秀炳 审判员董成香 审判员秦旭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冬梅
判决日期
2021-03-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