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1129执12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11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海亮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海亮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33000502533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2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斛兵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志强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