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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4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纪玺
联系方式:021-69080880
注册时间:2011-07-29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灌溉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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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英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11763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奚英与被上诉人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派格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奚英上诉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奚英只是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介绍人,并非供货方,因此威派格公司要求奚英返还相应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一审判决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威派格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威派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奚英返还一次性口罩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41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奚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9日,威派格公司经人介绍与奚英取得联系,双方加了微信,经过微信沟通,威派格公司提出向奚英预计购买马来西亚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2万只,每只单价3.9元,500只一包,每包运费68元,运费由威派格公司承担,分三批发货,第一批先购10万只,第一批发货后再确认第二、三批的购买数量。双方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威派格公司没有收到货,奚英保证全额退款。威派格公司提出与奚英签订合同,奚英不同意,但表示可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给威派格公司。之后,奚英将一位“马来西亚李先生”拉到微信群里。2月10日,奚英在微信群里发文,称其昨天发完100万只口罩,还剩余20万元口罩,其会将其中的18万只口罩留给威派格公司,所以要求威派格公司将10万只口罩的货款汇过来,奚英确保今天全部发给威派格公司,并要求威派格公司在2小时内将收货名单给到奚英或者发到群里。威派格公司在确认奚英有10万只口罩货源的前提下,于2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奚英支付货款及快递费总计403600元。奚英承诺当天将全部发货。但直到2月14日,奚英方仍未发货。期间,威派格公司一直在询问发货的情况,并多次要求奚英提供发货单。2月14日下午,威派格公司向奚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奚英尽快退款。奚英表示没有钱退给威派格公司,提出自己还有现货,以每只5.35元价格出售给威派格公司,遭威派格公司方拒绝。之后,经威派格公司多次催讨,奚英于2月28日退款给威派格公司45000元,于3月3日退款34500元,于3月4日退款20000元,于3月26日退款10000元。余款威派格公司催讨无果,遂涉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奚英是否系买卖合同的供货方?从威派格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看,在疫情爆发初期,威派格公司看到奚英在朋友圈发其有大量的口罩出售,联系到奚英要求购买口罩,口罩的价格、数量均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磋商的,货款也是奚英收取的。之后,在奚英无法按约供货后,威派格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奚英表示没有钱退款,还曾提出变更合同,但遭到威派格公司的拒绝。之后,奚英也陆续退还威派格公司部分货款。至于奚英辩称其是口罩买卖合同的介绍人,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未有反映。而奚英仅举证一份其收到货款后将款项转账给案外人“马来西亚李先生”的证据,但该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故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奚英未能按约供货,双方已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奚英理应在合同解除后将收取的款项如数退还威派格公司,现奚英仅返还了部分货款,应承担继续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威派格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奚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威派格公司294100元;二、奚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威派格公司利息损失(以29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1.50元,由奚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冬寅 审判员郑璐 审判员黄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翌 书记员李炳瑶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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