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4620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显昌
联系方式:020-83298860
注册时间:1994-06-16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
简介:
资产经营、投资开发、股权管理;销售: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汽车及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伟、莫某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20722号         判决日期:2021-03-0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伟、莫某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小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瑶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不定期租赁关系在2019年9月27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含同住人员)搬出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珠江园XX号XXX房,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850.98元的标准支付,计算标准为48.71平方米×38元;暂计至2020年4月26日为12956.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广州市文德南路珠江园XX号XXX房的所有权人。2018年开始,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但经原告多次交涉,两被告拒不搬离并腾退房屋,随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却始终不见其搬离腾退。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原被告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协议,但被告实际租赁上述房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已经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给予被告充分的时间腾退房屋,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二、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搬离上述房屋并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告。原被告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及其同住人员应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三、被告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发函通知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两被告有义务腾返房屋,逾期不腾退的,对原告的使用、收益权造成侵害,原告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珠江园XX号楼,1座8层,住宅性质,建筑面积2797.2432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原告(原称广东省航务管理局),所有权来历1983年8月新建。 2019年9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李某伟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搬离房屋交还原告等。上述《律师函》邮件于2019年9月27日妥投。 因本案纠纷,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在2018年之前就存在租赁关系,两被告也一直在交租,但双方是如何建立租赁关系因为档案查不到,人事的变动,原告也不清楚。2018年开始,原告清理资产时发现两被告居住在涉讼房屋,就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原告也要求被告提交租赁的相关凭证,但是一直没有收集到。被告是按照建筑面积48.71平方米来交租的,被告提前交了五年的租金,交至2023年12月31日。我方是在2019年9月26日向两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函,两被告在2019年9月27日收到,故我方主张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当日解除。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依据是2018年同地段同类住宅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每月每平方米38元来计算,涉讼房屋在越秀区文德南路地段,楼梯房。现在涉讼房屋是两被告在使用,具体还有何人在居住我方不清楚。 据原告提交的广东省航务管理局宿舍租金、水电费专用凭证显示,原告已于2015年11月12日收取涉讼房屋从2015年至2024年的租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邓小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诗欣
判决日期
2021-03-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