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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金波
联系方式:0561-3122100
注册时间:199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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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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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711民初865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鑫公司)诉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第三人李幼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皖0711民初1340号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淼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遂于2020年6月18日以(2020)皖07民终38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淼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王,被告中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丁守娟,第三人李幼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淼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勘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12520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后在2017年8月21日将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暂定价8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付到80%,完成验收后付到90%,工程养护期2年,结束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施工,2018年5月底完成了金华、浙皖、平安、阳光四工地施工内容,经初步统计价款为6194669.5元,工程现已投入使用,但中勘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目前仅支付2450000元,尚欠3744699.5元,预留10%的质保金后尚欠3125202.5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勘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郊区金华石片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系由中勘公司转包违背事实。本案工程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作为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勘公司前身)为本工程施工单位,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中勘公司签订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案涉合同转交由陶俊、李幼春施工,且中勘公司在此期间已与陶俊、李幼春(以铜陵市住房解危解困开发有限公司梦苑项目部名义)分别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陶俊、李幼春二人施工,是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管理人。中勘公司仅收取李幼春管理费30万余元,这因此被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违法转包为由处罚12万余元。后李幼春、陶俊二人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非法采矿被判处非法采矿罪。从合同的签订人看是陶俊而不是中勘公司,所加盖的印章也是其私刻的项目部印章,不是中勘公司的印章。二、淼鑫公司诉称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600余万元,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交任何施工资料和工程量确认证据,违背交易习惯,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321地质队的测绘成果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三、即便原告完成案涉工程,根据淼鑫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发包人铜陵市郊区政府没有向中勘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没有任何义务向淼鑫公司垫付工程款。四、发包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本案案涉项目中标价系1216万,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仅486万,未能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虽然合同约定以其中30万方石片抵扣工程款,但是庭审中李幼春自己也陈述以及已生效刑事判决书中也已认定石片系李幼春自己拉出去出售,出售石片的款项系由李幼春收取,中勘公司除了上述486万以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款项。即便加上30万方的石片抵扣款(价值约360万元,具体以实测为准),发包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也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李幼春述称:项目是淼鑫公司做的,喷播面积至少十万平方米,中勘公司中标后,没有分包给我,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分包给我,签字的那份合同是伪证,不是我本人签字。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准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中勘公司)为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12162801.44元,2015年12月20日,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发包人)与准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以30万立方米的石片开采量冲抵360万元的工程款。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已向中勘公司支付工程款486万元。2016年1月29日,中勘公司与陶俊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陶俊承担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主合同的全部责任及义务,中勘公司收取中标价3%即365000元的管理费用。后中勘公司成立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并通过聘请陶俊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委托李幼春为代理人的方式实际将该项目交由李幼春、陶俊负责。 2017年8月21日,中勘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甲方)与淼鑫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由陶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合同约定将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图纸及投标工程量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矿山底部标高回填除外);第二条承包范围:工程图纸所包含的一切施工内容;合同工期100日历天;合同价款:捌佰万元整;第六条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1、工程结算:该报价为预估工程量,仅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工程量增减部分,按清单单价结算,含成本票据);2、工程款支付: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转账支付。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进度支付50%,喷播及附属工程完成后付80%,完成验收后付到90%,工程养护期2年,结束后付清余款。第七条甲方责任:5、协助乙方回收工程款,若建设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代垫资金义务,且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追收欠款。合同附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报价表中截水沟数量为1432m,单价150元/m,挂网喷播数量为102550㎡,单价55元/㎡。 合同签订后,淼鑫公司即组织施工,根据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2018年2月5日会议纪要显示,中勘公司(参会人员:李幼春、卢某)汇报施工进展陈述:金华片喷播基本完成,暂估约10万平方,截水沟按招标清单全部完成。业主单位即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政府陈述:……3、福光全部完成,金华片喷播招标量基本完成,其它工序未施工,所有工程量均以实测为准。淼鑫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2450000元。庭审中,第三人李幼春亦肯定该工程由原告施工,喷播面积至少100000㎡;证人卢某庭审中亦陈述中勘公司已超额完成了喷播招标工程量。 2018年4月19日,李幼春、陶俊因施工过程中非法采矿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工程被政府收回,2018年8月31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与铜陵港航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将金华、黎明铁矿、敕山白杨涝矿山项目交由铜陵港航投资建设集团代建,2018年10月10日至1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进行了验收,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验收报告》,该工程已经验收通过。 另查明,2019年7月,因李幼春、陶俊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4年,中勘公司、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幼春、陶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842623.22元。该案件判决认定中勘公司在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李幼春、陶俊,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双方为挂靠关系,该判决经二审裁定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以上事实,有《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2018)皖0711刑初64号判决书、(2019)皖07刑终131号裁定书、(2019)皖07民终502号、515号民事判决书、321地质队工程例会会议纪要、《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证人证言、《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825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80825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02元,由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32元,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爱萍 审判员陈庆敏 审判员丁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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