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681执保2263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299192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9919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潮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倪雪君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