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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9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同华
联系方式:0467-5854656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简介:
冻干粉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合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穿琥宁、七叶皂苷钠、埃索美拉唑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莫西沙星)、无菌原料药、煎膏剂(含中药提取)、浸膏剂、中药提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炒、灸法(酒灸、醋灸、盐灸、蜜灸、姜灸)、制炭、煅、蒸、煮、炖、煨)、直接口服饮片)生产;中药材收购、批发、零售;农、林、牧产品(国家禁止项目除外)收购、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日用口罩(非医用)、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口服液体制剂生产、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药品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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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381民初2194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照辉、牛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1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17433元。2020年11月23日之前以本金174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11月24日起以本金1174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共计签订四份《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药品,被告需按照回款期限回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相应药品,但被告却拖欠原告货款17415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准诉请。 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经我司核实,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往我司复方芩兰口服液共4050盒,金额合计174150元;我司配送到医疗机构共4049盒,配送金额合计189493.20元。2019年9月30日经我司财务人员确认尚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1450元。我司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复方芩兰口服液在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茂名市电白区第二人民医院和茂名市电白区电城中心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单位的配送商,负责及时将该药品配送到上述医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号)等文件要求,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第九部门并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在交易平台配送的药品实行全省集中结算、实行药品结算专款专用。我司严格执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并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配送业务,上述医疗机构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生成采购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复方芩兰口服液订单合同,经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确认后,我司才据此三方合同订单向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货。待医疗机构将复方芩兰口服液的货款回款后,我司再向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金额。鉴于我司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二十多年来的友好合作单位。我司尚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1450元原因,是因上述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单位,不严格执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第九部门并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同时》相关规定拖延支付货款的起因。现由我司配送到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茂名市电白区第二人民医院和茂名市电白区电城中心卫生院的上述品种货款已结算至2018年12月26日,金额61729.20元,我司已经将该回款的1319盒复方芩兰口服液金额56717元支付给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余下货款,待医疗机构回款后再支付给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18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两份;证据二、企业询证函一份。以上证据形式要件齐全,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复方芩兰口服液的配送清单共计36张。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被告的配送复方芩兰口服液的配送清单有异议,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形式要件齐全,且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予以确认。因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提交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数据系被告单方打印,电子配送清单中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且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数据有异议,故本院对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提交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配送清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9日及2018年12月18日,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自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复方芩兰口服液,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向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发货,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共计收到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方芩兰口服液4050盒,金额共计174150元。2019年9月30日,双方经过对账并出具企业询证函,写明: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尚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74150元,原、被告双方均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2020年11月23日,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偿还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6717元。现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尚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复方芩兰口服液的货款117433元
判决结果
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复方芩兰口服液货款117433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应以欠款本金174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以欠款本金174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并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欠款本金1174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广东西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然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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