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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军尧
联系方式:0575-88376518
注册时间:2007-09-13
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里木栅村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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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602民初8378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裘彬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敏、杨梦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3440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庭审中变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袍江农贸市场沥青路面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还对沥青路面结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等作了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7月27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303540元。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余欠103440元至今未付。 被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这个是认可的,对他提供的证据也是没有什么异议,对账单确实也是被告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对账,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天一农贸市场和兴廉农贸市场主要由刘诵献和杨振鹏投资的。原告工程开始的时间与结算点有问题,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是2019年7月27日,当时是在还没有完成前提前结算了,结算单上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合同的条款中约定余款支付时间是在结算后,也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的。被告认为的本金及违约金、利息起算时间最多从起诉日起进行主张,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说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这个款项。利息或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原告当庭变更诉请,如果按千分之一计算的话,12个月就是34000多,按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的保护上限是LPR的四倍,原告已超过保护上限的三倍以上,无论起算的期间是什么,请求调整为按LPR的上限计算。 原告向本院提交:1、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1份,要求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就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约定的事实;2、工程结算单1份,要求证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30344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这二份证据实际上是自相冲突的,在合同的结算原则中第四条明确约定,结算是以甲方也就是被告签收的过磅单作为结算的依据,并且该结算单必要双方加盖公章。原告提供的结算没有过磅单,填写的内容也不知道是谁填的,工程当时是刘诵献和杨振鹏投资,包括资金也是以刘诵献出借给被告的方式给被告方。实际的结算与合同约定是冲突的,原告要以单位质资来证明完全与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合同中还约定一年内修补的费用要由原告承担,工程到目前为止没有验收过,所以也是为什么余款付款时间没有确定的原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袍江天一农贸市场工程施工需要,将沥青砼里路面施工委托给乙方,工程价款约为30万元,采用包工包料,由乙方承包;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1、工程款付款:设备进场前付20万元,工程结算后一次性付清;2、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下道工序施工,则甲方应支付乙方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八条工程验收:在乙方施工完工后六十天内由甲方负责验收,如逾期未验收或者甲方在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或甲方未验收就使用或利用路面,则视为沥青砼面层摊铺工程竣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甲方应当无条件支付工程款。同月27日,双方签订沥青结算土工程计算单一份,确认该结算单作为合同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工程量为AC-13C520.51吨、296690元;粘结油4500平方,6750元,合计303440元,结算单落款处由原、被告盖章,同时结算单上备注2019年7月25日付20万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34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4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裘彬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沙利君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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