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3财保20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经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南路支行2304××××3987账户内的存款980万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南路支行2304××××3987账户内的存款980万元。
【以执行过程中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五日内,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林万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志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