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3执15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与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56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78420.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春霞于2019年12月14日已向申请人履行案款人民币449800.8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0)浙0103执155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春霞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宋鸿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倪昊天
判决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