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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旭奔
联系方式:020-89899986
注册时间:2020-03-05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西路87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家庭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房收楼验房服务;餐饮管理;家具、百货零售、水果、干果、坚果、生鲜家禽、蛋类、水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预包装食品、粮油、酒类、乳制品、通信设备零售;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办公服务;停车场经营;洗衣服务;餐饮配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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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宏、芦燕等与李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12民初822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宁宏、芦燕与被告李亚、张锦鹏、李全根、陈旭、陈树祥、李傲翔、赖杨、向方东、王全、何洁、陈德黎、雷志英、赵磊、樊文美、易兴、李星星、任波、万杰、李信刚、陈蓉、谢兴丰、孙捷、周娇丽、沈根生、邹丞鑫、李玉兰、毛晓莉、杨飞(上述被告,以下简称其余业主)、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宁宏、芦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印,被告陈树祥、陈蓉、孙捷、沈根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骏,被告李亚、张锦鹏、李全根、陈旭、赖杨、何洁、陈德黎、雷志英、赵磊、樊文美、易兴、任波、万杰、李信刚、谢兴丰、周娇丽、李玉兰、毛晓莉、杨飞,被告保利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宁宏、芦燕申请损失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期间依法扣减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宁宏、芦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管道被水泥堵塞反水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19294元;2、判决公证费300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成都市龙泉驿区保利紫薇花语9栋1单元4层406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于2015年1月8日与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原告与其余业主系上下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污水。2018年11月17日,保利物业分公司人员通知原告屋内有异味,原告接到通知赶到时,发现家里因主排污管被装修水泥堵塞造成主排污管反水,房屋已被粪水浸泡多日,墙面、地板泡胀、桌腿开裂、衣柜变形、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委托成都市公证处对房屋内污水倒灌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成都市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2018)川成证经字第31796号公证书。综上,因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利以及各被告使用不当,导致原告房屋被排污管污水倒灌,财产受损,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李亚(5楼业主)辩称,1、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我无关,原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我们楼上建渣造成的损失。2、我家装修基本上使用木地板,沙子很少。3、物业公司发现时案涉房屋水已经干了。4、原告申请鉴定损失程序不合法,没有在举证期内提出。5、损失扩大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张锦鹏(6楼业主)辩称,我家在2018年4月20日装修完工后,一直没有入住,原告家反水与被告无关,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全根(7楼业主)辩称,我家是在2017年5月进行装修,2017年10月完工,距离原告家反水受损已过1年多时间,与我无关。 陈旭(8楼业主)辩称,1、我家在2017年6月28日就装修完工并且入住了,距离原告家反水受损超过1年半,时间上就不符合。2、不排除开发商工人施工漏进去的,事发后物业已经改了相关管道,说明设计有问题。3、我们也是按规定装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是由我们造成的。 陈树祥(9楼业主)、陈蓉(26楼业主)、孙捷(28楼业主)、沈根生(30楼业主)共同辩称,原告主张财产赔偿基于相邻关系的损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使用不当,导致其屋内受损,该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未能举证,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只能证明有损害的事实,但未能证明其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于致损的原因,应当由原告举证。因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傲翔(10楼业主)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赖杨(12楼业主)辩称,我家于2017年9月2日装修完毕,同年12月入住,与原告家反水时间不符,原告的损失与我关。 向方东(13楼业主)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王全(14楼业主)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何洁(15楼业主)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我无关,被告从2018年4月至10月,均未使用房屋,因此不可能造成原告家反水,对原告的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因原告的起诉给我造成精神伤害,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陈德黎(16楼业主)辩称,1、我家房屋在2017年10月就竣工验收,同年11月入住,这与原告家反水时间不符。2、原告未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雷志英(17楼业主)辩称,我家房屋装修了一部分,一直没有入住。房子设计本身就不合理,有一个弯管,容易堆积,造成堵塞。 赵磊(18楼业主)辩称,1、2017年9月26日就已经装修完成,没有进行二次装修及违反操作规定,后期没有使用水泥,原告家的反水与我无关。2、损失扩大系原告对房屋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物业公司未尽到定期维护的义务,未及时发现,采取措施,故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樊文美(19楼业主)辩称,1、2017年11月19日就验收合格,与原告家反水的时间距离1年,期间不会导致堵塞。2、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另外也不排除原告自己装修导致堵塞的情况。 易兴(20楼业主)辩称,1、我家的装修时间是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距离原告房屋反水1年,在此期间我家正常使用,因此原告的反水受损与我无关。泄露业主身份信息,侵犯了业主的隐私。原告的起诉对我产生损害,也应赔偿。 李星星(22楼业主)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任波(23楼业主)辩称,1、我家的装修时间是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7月18日。至今都没有入住。2、原告是2018年11月18日发现反水,距离我家装修已有1年多时间,物业公司说日常有例行检查,但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问题肯定与事实不符。3、不排除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设计不合理。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万杰(24楼业主)辩称,我家的装修是在2017年10月验收通过,在2018年4月至2019年年初都没有居住。原告在2017年装修,不排除系自己装修导致的堵塞。 李信刚(25楼业主)辩称,2017年7月底装修完,9月入住,已向法院提交了装修合格的证据。 谢兴丰(27楼业主)辩称,被告的房屋早在反水发生前就装修完毕并入住,正常使用,原告的损失并不是由被告所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周娇丽(29楼业主)辩称,2017年8月装修完工,10月入住,一直没有堵塞迹象。不排除原告自己装修导致堵塞的情况。 邹丞鑫(31楼业主)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装修申请表。 李玉兰(32楼业主)辩称,1、2017年7月装修完工,与反水时间不符,使用期间一直正常。2、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毛晓莉(33楼业主)辩称,原告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家装修导致其损失。2、我家是2017年9月底入住,原告是2018年11月才发现反水。原告的损失与我无关。3、物业公司说定期进行了检查,为何没有排查出来。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4、我因原告的起诉耽误了时间、精力,故要求原告赔偿我的损失。 杨飞(34楼业主)辩称,原告的损失与我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辩称:1、物业公司已经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对原告财产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对小区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并告知装修业主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楼上业主违规排放建渣垃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了原告进行检查处理,并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对其室内的管道进行疏通,检查堵塞原因,并安排人员帮助原告清除室内污水,防止原告损失扩大。因此,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履行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义务,对损失的扩大亦不存在过错。4、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对该房屋进行及时合理的管理,导致室内反水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在房屋被污水浸泡多日后才被人从门外发现,造成屋内财产被严重损坏的后果,因此,本次事故损失的扩大,原告存在一定过错。综上,保利物业分公司对此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产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利物业公司未到庭,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车城西三路666号保利紫薇花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原、被告均系该小区9栋1单元6号户型业主,原告居住在最下层。原告在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并不在此常住。2018年11月17日,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在作例行巡察时,发觉原告家室内有异味而通知原告。原告接到通知赶到家时发现,家中已被从卫生间排污管所反污水浸泡多日,家中财产受到损害。当日,原告同被告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员工一起,对原告家污水进行了初步清理。此后,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查找到堵点位于原告家楼下主排污管(此主排污管由本案各业主共用,由各业主家排污支管分别接入主排污管),在锯开主排污管后,发现堵塞物为凝固的建渣,已完全将主排污管堵塞。2018年11月19日,原告芦燕委托成都市公证处对案涉房屋内污水倒灌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案涉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区域的地板、墙根、部分家具的现场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制作了光盘。公证当天,原告家中装修的地板上及地板下还有大量积水,部分家具有被水浸泡的痕迹等。原告支付公证费3000元。 原告及其余业主在接收房屋时,均与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发生堵塞外溢现象即时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案涉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119294元。其中:房屋装修损失42659元,财产损失76635元。原告为此预交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被告张锦鹏所购房屋在装修后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未消费自来水。被告何洁所购房屋在装修后自2018年5月-2018年10月未消费自来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产权证、公证书、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及鉴定费发票、装修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主要争议为:一是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二是当事人对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家财产因污水反涌造成损失,为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原告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后,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装修和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院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虽有部分被告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也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为证明房屋受损的事实及原因,申请证据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3000元,也应认定为原告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因此本次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为122294元。 原告与其余业主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有义务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自己或他人因管道堵塞造成财产的不当损失。原告的房屋位于其余业主房屋之下,属排污管道的最底端,因主排污管道被凝固的水泥砂浆所堵塞,造成污水从原告卫生间坐便器处溢出,造成其财产受损。从排污管道内清掏出的堵塞物来看,基本可以判断管道堵塞系人为原因造成。虽然“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依原告的证明能力不可能证明其余业主家中的管道使用情况,如果要求原告充分举证,则势必不可能实现。因此,综合原告、其余业主双方的举证能力,按公平原则,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和其余业主共同分担,而原告和其余业主均未能举证证明管道堵塞的原因系因谁人不当使用所造成,应推定系由已装修或入住的住户不当使用排污管道造成。而堵塞物并非一时所造成,很有可能是长期所致,虽然部分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尚未入住,但装修过程中必然使用排污管道,且也存在不当使用的可能,不能因此免责,但在责任承担上事故发生前长期未使用房屋的被告(张锦鹏、何洁)可适当比正常使用房屋的业主少承担责任。鉴于无法确认堵塞排污管道公共部分堵塞物的直接来源,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各住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原告、其余业主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对原告、其余业主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除原告、其余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案发生堵塞的排污管属于整栋楼的公共部分,是物业管理中房屋设施、设备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的管理维护义务不应仅体现在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修缮、保养和疏通等,也应包含对业主正常合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进行宣传和劝导等。本案中,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案涉房屋反水发生前履行过宣传提醒义务,也未举证证实其在发现房屋渗水问题后及时采取了其他合理措施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等积极协调劝导义务,且从堵塞物来看,其形成明显不是短暂所致,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正确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因此,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正如前面分析,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原因系原告家中卫生间污水反涌,而污水反涌的原因系主排污管堵塞,造成主排污管堵塞既有某一业主或部分业主不当使用的原因,也有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未正确履行义务的原因,系二者结合所致。根据过错大小,本院酌情确定,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及其余业主应共同承担80%的责任,对原告财产的损失按上述比例分担。对原告及其余业主共同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考虑到张锦鹏、何洁长期未使用其购买的房屋,本院酌定由被告张锦鹏、被告何洁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1.43%,其余被告各承担原告损失的2.86%。因此,被告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赔偿24458.8元,被告张锦鹏、何洁分别赔偿1747元。被告李亚、李全根、陈旭、陈树祥、李傲翔、赖杨、向方东、王全、陈德黎、雷志英、赵磊、樊文美、易兴、李星星、任波、万杰、李信刚、陈蓉、谢兴丰、孙捷、周娇丽、沈根生、邹丞鑫、李玉兰、毛晓莉、杨飞分别分别赔偿3494元。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保利物业公司的分公司,保利物业成都分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保利物业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宁宏、芦燕24458.8元; 二、被告张锦鹏、何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李宁宏、芦燕1747元; 三、被告李亚、李全根、陈旭、陈树祥、李傲翔、赖杨、向方东、王全、陈德黎、雷志英、赵磊、樊文美、易兴、李星星、任波、万杰、李信刚、陈蓉、谢兴丰、孙捷、周娇丽、沈根生、邹丞鑫、李玉兰、毛晓莉、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李宁宏、芦燕3494元; 四、驳回原告李宁宏、芦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2746元。由原告李宁宏、芦燕负担364元,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49元,被告张锦鹏、何洁分别负担184.5元,其余被告分别负担364元(各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垫交,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伏诗祥 人民陪审员李公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倩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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