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永清县恒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利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2民初263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永清县恒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利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永清县恒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利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永清县恒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利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文君
判决日期
2021-03-05